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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关于非正常户纳税人辅导期转正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199
核心提示: 深国税函〔2010〕281号 全文有效成
 
深国税函〔2010〕28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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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基层分局:

    为完善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现对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非正常户纳税人)辅导期资格到期有关转正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CTAIS系统。一是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系统取消自动生成《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正审批表》;二是非正常户纳税人转为正常纳税人时,系统发提示信息给管理员,提醒纳税人主动提出转正申请。该功能预计在9月底系统升级后实现。对系统升级前已到期的非正常户纳税人暂延长其辅导期。

    二、做好纳税人辅导和告知工作。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补办税款申报,解除非正常状态后,再申请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转正。转正的审批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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