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10〕358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1-05
|
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和省局《关于调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缴纳方式的通知》(鲁国税函[2010]13号)规定,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目前实行按月预征、按季清算的增值税缴纳方式。今年以来,由于该公司实际税负低于预征率,每季均未出现应补税款,截止目前已超缴1.18亿元。 根据该公司生产经营和税收实现情况,经省局研究决定,暂停该公司10月(税款所属期,下同)、11月份增值税预征,12月份继续按1.6%预征率预征。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抄送:山东电力集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