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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192
核心提示: 鲁国税函〔2010〕272号 全文有效成
 
鲁国税函〔2010〕27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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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函[2006]172号)的规定,中石化山东石油分公司实行按月预征、按年清算的增值税缴纳方式。根据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税负水平,省局决定,自7月份征期(6月所属期)开始,将其增值税预征率暂调整为0.35%。

  年度终了后,中石化山东石油分公司应填制《中石化山东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税款分配明细表》,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报省国税局。省局审查后,下达税款清算通知,各市级分公司据此通知办理清算手续。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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