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4〕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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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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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10号),市局补充内容第一条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13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请按2004年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要求做好系统配置工作。 二、我市出口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的传递办法市局另行通知。 200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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