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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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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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10号),市局转发的总局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及市局补充内容失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出口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有关专用税票的退税申报及审核,按总局下发的2004年版出口退税软件要求进行操作。 二、主管供货企业的税务机关2004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所有专用税票仍应按现行规定继续录入并上传电子信息。 200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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