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3〕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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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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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10号),市局转发的总局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第三条及市局补充内容第三条、第四条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退税软件与金税二期数据衔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进便函[2003]38号)转发给你们,并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执行: 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是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的一项新举措,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尽快将文件规定贯彻落实。 二、各单位应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尽快将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工作要求通知到所有相关的出口企业,不能有遗漏。 三、关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3.4版)的安装和使用 (一)通过市局退税处FTP服务器(68.16.16.28)下载 出口退税软件\出口退税网络管理系统\退税审核系统\3.4版20030901 (二)3.4版必须于9月30日前安装完毕,安装、维护工作由各局信息管理部门和退税部门共同完成,其中包括 1.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丰台、石景山、海淀、对外九个局的服务器端及客户端自行安装、维护。 2.其他局的工作站端的安装、维护。 服务器端安装由市局完成,客户端安装由分局信息中心协助完成。 登录市局服务器的IP地址为68.16.16.26。数据库名为tssh200334。数据库用户名tmp。数据库口令为tmp。 (三)各单位在具体审核使用时需注意审核涉及2003年8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业务时使用3.4版审核系统,涉及2003年8月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业务的审核暂沿用目前在用的审核系统。 四、相关数据传递 (一)对于经过金税工程系统稽核比对和协查的专用发票电子信息,由市局信息中心、各区县局信息中心于每月底通过MQ接收和传递,接收的信息及时转交退税部门。 (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中要求上报的审核中发现的没有或不符发票信息、出口企业新增、注销、变更信息以及特准退税企业申报专用发票信息的报送要求: 各区县局出口退税部门于每月9日前送本级信息中心,各区县局信息中心于每月10日将接收的退税部门的电子信息通过市局出口退税处FTP服务器(68.16.16.28)/各局数据上报/专用发票的相应月份目录上传市局,当月没有信息的必须上传空库。 以上要求文到之日起执行。 2003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