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1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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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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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四个体系”建设的要求和税收政策调整情况,为强化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监管,在广泛征求基层国税机关的基础上,省局对现有部分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42号)中《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重点行业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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