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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215
核心提示: 京国税函〔2010〕82号 全文有效成文
 
京国税函〔2010〕8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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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2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个体工商户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变更税务登记,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内容的应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并收取工本费。
     二、为避免个体工商户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与现行个体工商户办理第二、第三家税务登记代码重复,税务登记代码统一变更为其个人身份证号码加80起两位顺序码,长度为17位和20位两类。

                              201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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