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发〔2003〕96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6-09
|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发[2003]95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