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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209
核心提示:大国税发〔2003〕9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3-06-09
大国税发〔2003〕9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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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发[2003]95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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