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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丢糟酒和串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289
核心提示: 川国税函〔2010〕55号 全文有效成文
 
川国税函〔2010〕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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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近期,省局接到部分单位就利用丢糟生产酒和利用丢糟、酒精生产串香酒征收消费税等问题的请示。在总局没有明确以前,暂作如下规定:
一、丢糟是指出窖糟经蒸馏取酒后,不再用于酿酒发酵的物料。利用丢糟发酵、蒸馏的丢糟酒,按"其他酒"征收消费税。凡在丢糟中掺入粮食、含有粮食成份的粮糟、面糟或在丢糟酒中添加粮食白酒、粮食酒精的,按白酒征收消费税。
二、利用酒精和丢糟生产的串香酒,是指在甑中以含有乙醇的蒸汽穿过丢糟或特制的香醅,使馏出的酒中增加香气和香味的酒,其丢糟中淀粉含量基本没有发生改变的,按酒精原料确定消费税税率。凡在丢糟中掺入粮食、含有粮食成份的粮糟、面糟生产串香酒或在串香酒中添加粮食白酒的,按白酒征收消费税。
三、白酒企业生产不同消费税税率白酒的,必须分别核算,如实申报纳税。凡不分别核算或酒精、酒所用原料划分不清或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白酒征收消费税。
四、企业外购酒精或酒作原料生产白酒的,按企业取得购货发票上注明的商品名称认定酒精或酒原料,依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不能提供购货发票或购货发票商品名称不明确的,一律按白酒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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