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国税函发〔201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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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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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