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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清算及自查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203
核心提示: 厦国税函〔2010〕9号 全文有效成文
 
厦国税函〔2010〕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2-02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适应税收管理精细化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强化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的精神,经研究,对我市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增值税重点清算及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清算及自查对象
      (一)本次增值税清算的对象是所属期为2009年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2007-2009年三年税负水平畸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次清算选择102户企业。(清算企业名单通过管理员平台下发)
     (二)本次增值税自查的对象是2007-2008所属年度已清算过的企业90户,名单见附件1。
      二、增值税清算及自查所属期
      本次增值税清算及自查的所属期是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有关增值税纳税情况,对清算及自查中涉及以往年度的,可以追溯。
      三、增值税清算及自查重点
      增值税清算及自查要在对企业的内外销销售收入、进项税额的抵扣及进项税额转出等涉及增值税事项进行全面审核的基础上,对其2009年度增值税进行清算或自查,重点加强以下内容的审核。
       (一)加强对企业销售收入的审核
       1.加强对企业申报的应税销售收入、免税销售收入、免抵退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及采用简易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是否符合税收政策,是否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相关免税或享受优惠政策。
       2.审核是否有隐瞒或漏报销售收入的情况。
       (二)加强对进项税额的审核
       1.加强对进项抵扣凭证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的审核,着重检查票款物的走向情况以及主、辅材料耗用的合理性。
       2.加强对取得的非防伪税控发票抵扣凭证的审核。对于主要以农产品收购业务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要着重从企业是否确实需要此类原材料,实际耗用情况、投入与产出比例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对抵扣的运输发票,除按规定对准予抵扣的项目进行审核外,要对运费抵扣的合理性进行审核,防止虚抵大量运费发票。
      3.加强对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审核。对于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的转出,审核企业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4.加强对内外销兼营企业的进项税额审核。审核其进项税额是否既抵扣内销销项又办理退税以及外销业务的运费是否在内销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问题。
       5、加强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项目的审核。审核固定资产抵扣是否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固定资产抵扣范围是否符合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113号的抵扣规定。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效果,各直属局、区局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对检查的时间、对象要逐一落实,以确保清算及自查工作落到实处,对清算及自查出应调整和补交的税款应及时办理。
       五、时间安排
       (一)本次增值税清算工作于2010年2月1日开始至5月30日结束,6月15日前将总结及分户清算报告报送市局货劳税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清算表》参照厦国税函〔2009〕43号文附件)
       (二)本次增值税自查工作于2010年2月1日开始至3月20日结束,企业应在3月30日前将《2009年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自查表》(见附件2)报所属税务机关,4月1日至5月30日,各区局、直属分局可根据企业的自查情况选择部分企业进行复查,于6月15日前将自查及复查情况报告报送市局货劳税处。
 

 

二○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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