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函〔201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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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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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顺新(厦门)实业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2010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请示》(厦国税海发〔2010〕1号)收悉。鉴于顺新(厦门)实业有限公司(税务登记号:350205798053119),主要产品为“翻新轮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文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在2009年7-12月生产的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厦门市海沧龙泉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税务登记号:350205155057108)、厦门市豪士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税务登记号: 350205737896155)的主要产品分别为 “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加气砼砌块”,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文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在2009年度生产的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占总原料量的30%以上;以上三家企业经厦门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核确认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经研究,同意对顺新(厦门)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翻新轮胎、厦门市海沧龙泉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厦门市豪士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特定建材产品在2010年度内,暂免征增值税。
你单位要加强对上述享受免税企业的监管,按季度将暂免税情况的清单于季后25日内上报市局货劳税处。每年初要对上年的资源利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收回已免的税款。(清单及计算表见厦国税函[2006]22号) 此复。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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