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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期限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173
核心提示:大国税函〔2009〕29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12-14
大国税函〔2009〕29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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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季申报纳税。为了切实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优化纳税服务,市局决定自20101月份起,对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纳税。

1.各基层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实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体定额和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并将确定的名单于2010110日前上报市局,市局信息中心将集中统一修改税种登记的申报期限。

2.各基层局确定调整申报期限的小规模纳税人名单,应生成EXCEL明细表,表中含 “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名称”两列数据,识别号务必准确、无空格、无重号,如因误报、迟报数据造成个别企业申报期限修改失败的,各基层局应自行从CTAIS前台修改。

3.各基层局应于二月份申报期之前将申报期限调整情况通知相关纳税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4.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后,在季度内转为一般纳税人的,CTAIS系统将出现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条应申报信息,纳税人应分别进行申报并缴纳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期间的税款。

5.本次集中统一修改申报期限后,小规模纳税人需调整申报期限的,由各基层局自行从CTAIS前台修改。

6.各基层局要及时通知、辅导被确定按季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保证按期申报缴税。

 

 

 

                     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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