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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174
核心提示:深国税发〔2009〕21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12-24
深国税发〔2009〕2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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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工商总局、商务部、财政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市〔2009〕21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区分局要加强二手车销售发票的供应管理,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审查纳税人二手车发票领用资格,不得擅自扩大供应范围。

    二、各区分局要加强二手车交易的税收管理,严厉打击不如实开具发票的行为。

     (一)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销企业不得代理他人开具二手车发票,经销企业开具的二手车发票,按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目前我市二手车交易中不如实开具发票现象严重,各区分局要严格查处发票开具金额明显偏低的企业,严厉打击不如实开具发票现象。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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