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9〕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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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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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工商总局、商务部、财政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市〔2009〕21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区分局要加强二手车销售发票的供应管理,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审查纳税人二手车发票领用资格,不得擅自扩大供应范围。 二、各区分局要加强二手车交易的税收管理,严厉打击不如实开具发票的行为。 (一)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销企业不得代理他人开具二手车发票,经销企业开具的二手车发票,按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目前我市二手车交易中不如实开具发票现象严重,各区分局要严格查处发票开具金额明显偏低的企业,严厉打击不如实开具发票现象。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