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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207
核心提示:赣国税函〔2009〕39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12-30
赣国税函〔2009〕39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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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以下简称为“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农林剩余物加工企业首次或每年第一次享受税收优惠时,应确认其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县级国家税务局应及时按“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对申请的企业进行资格初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确认,报送的资料包括税收认定审批确认表和书面实地调查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当年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省局审核确认后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名单予以下发,2009年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名单将一次性下发,2010年的企业名单一般按季下发。
    二、农林剩余物加工企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由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根据省局下发的企业名单按季负责审批,退税金额较大的,也可以按月审批,具体时限由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确定。县级国家税务局在收到企业退税申请后,要核实产品原材料的品种和规格是否符合“通知”第五条中关于农林剩余物范围的规定。2009年经确认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的企业,其已缴纳的增值税可按权限一次性办理退税手续。
    三、“通知”中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我省目前认可国家竹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江大南路9号,联系电话:0791-8306402、8331746),其他检验机构经省局认可后另行通知。
    四、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的纳税人,应将林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木竹运输证》复印件报县级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五、对于农林剩余物加工企业的其他增值税优惠管理仍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的通知》(赣国税发〔2008〕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发〔2006〕239号)相应废止。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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