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7〕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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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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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民生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发票改革的需要,经研究,对我省各保险公司发票式样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发票式样调整的原则
一个保险企业保留一种微机版保险业专用发票、一种保险业定额发票和一种微机版赔款发票。
1.财产保险公司: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保险业专用发票》(微机版),发票票面不带有企业名称和企业标识;保险企业根据开展保险业务的需要,对保险金额小且固定的,可申请使用一种带企业名称和企业标识的定额发票(《XX保险公司保险费定额发票》),定额发票面额按人民币面值设计;一种带企业名称和企业标识的保险赔款专用发票(《XX保险公司赔款专用发票》)。
2.人寿保险公司:使用一种带企业名称和企业标识的微机版保险业发票(《XX保险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根据本企业开展保险业务的需要,对保险金额小且固定的可申请使用一种带企业名称和企业标识的定额发票(《XX保险公司保险费定额发票》),定额发票面额按人民币面值设计;一种带企业名称和企业标识的微机版保险赔款专用发票(《XX保险公司赔款专用发票》)。
3.除《保险业专用发票》外,其他发票格式由保险公司提供式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票样。
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对于保险公司不再审批其他票样。
5.发票代码12位和发票号码8位的编制规则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发票式样调整的时间
保险行业发票式样的调整工作到2007年9月30日结束,各保险公司于2007年5月31日前将新确定的保险发票和赔款发票格式以文件的方式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07年第四季度发票印制工作中,各保险公司按调整后的发票式样报送印制计划,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不再受理旧版发票的印制计划。旧版发票可交叉使用至2007年12月31日,届时一律作废,各市做好旧版发票的缴销工作。
三、发票式样调整的组织
由各保险公司结合本企业工作实际,广泛征求相关业务部门的意见,确定适合本企业业务需求的发票格式,按规定时间报送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这次保险行业发票式样的调整工作,对深化发票改革,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市局、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安时完成这项工作。
二ΟΟ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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