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 税种类别 » 正文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191
核心提示:国税函〔2009〕64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11-19
国税函〔2009〕64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1-19
 
字体: 【】 【】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供电行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2009]2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于上述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