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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关于非增值税主营业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194
核心提示:深国税函〔2009〕39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9-21
深国税函〔2009〕39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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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近接区分局、企业反映,餐饮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油且废油销售收入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后,对其是否需要责令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问题不明确。市局研究后,对此明确如下:对主营业务为餐饮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主要收入为非增值税应税收入的企业,因附带销售废油、废渣、废料等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取得增值税应税收入,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不纳入责令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范围。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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