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项目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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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津国税退〔2002〕22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2-08-02
津国税退〔20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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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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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项目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50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采用转贷方式出口的货物,申报退(免)税时,可免予提供援外出口企业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协议,但须提供如下凭证:
一、援外出口企业与受援国业主签定的出口合同;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开具给税务机关的证明出口企业转贷业务的证明;
三、项目执行完毕,中国进出口银行向援外出口企业支付货款的付款凭证;
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五、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生产企业除外);
六、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七、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八、出口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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