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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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甘国税函发〔2009〕23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7-20
甘国税函发〔2009〕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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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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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为减轻增值税纳税企业经济负担,决定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电脑三联票、电脑六联票销售价格分别由每份0.7元和1.1元降低为0.55元和0.9元(含税,下同);电脑二联、五联普通发票价格维持每份0.35元和0.7元不变。
上述价格是指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将发票送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保管仓库时的结算价格。税务机关在发售增值税发票过程中,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二、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中准价格由每户每年450元降低为37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在上下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报我委备案。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定价管理的发票和税控系统技术服务成本费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在此基础上,适当降低价格,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上述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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