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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172
核心提示:黑国税联发〔2001〕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4-06
黑国税联发〔200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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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省直外贸企业:
    为加强我省出口退税管理 ,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税发〔2000〕198 号)的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 , 凡在我省境内的企业 ( 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 向境外出口货物 , 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统一印制的 黑龙江省出口商品发票 。在填开发票时 , 其中品名及规格一栏应填写品名、数量及单价。新版出口商品发票到当地国税机关领购。原来使用的出口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二、各出口企业在申报 2001 年 1 月 1 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 免 ) 税前 , 必须先到退税部门查询含出口收汇核销单在内的有关单证信息 , 有信息方可申报。
    三、各出口企业申报 2001 年 5 月 1 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计量单位与国内购货计量单位必须统一。
 
附件 : 黑龙江省出口商品发票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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