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
289
核心提示:赣国税函〔2006〕29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9-25
赣国税函〔2006〕293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9-25
|
|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税务登记证件的收费,自2006年8月25日起,分别暂按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的标准收取工本费。此次我省国税系统只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包括正本外框、副本外皮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各地请严格按标准收费。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7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由于税务登记证件印制招标工作结束较晚,大部分地方对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成本估计过高,导致先期报物价部门批准的工本费收费标准偏高。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税务机关的收费行为,现就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应当按照《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0〕价费字228号)》和《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的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分项申报新的收费标准。同一省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当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
二、根据税务登记证件印制招标的结果,总局规定以下最高限价: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
三、根据纳税人换取税务登记证件的项目收费。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换取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对纳税人不换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的,只收取正本内芯和副本内芯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搭售外框。
四、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应当按照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办理收入的收纳、报解和入库业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总局将从8月下旬开始派出检查组,对各地税务登记证件换证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超标准收费的单位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各地税务机关应落实有关文件的要求,做好对纳税人相关宣传、辅导及服务工作,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保证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顺利进行。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