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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出台退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189
核心提示:黑国税发〔2000〕16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8-28
黑国税发〔2000〕16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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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市国家税务局:         
    为坚持明晰责任,权责统一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省局决定,对出口货物退税审批权限重新明确如下:
    一、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对本地区外贸企业(含三资企业)出口退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审核和审批工作。
    二、具有审批权后,要认真贯彻政策,严格审核,并在内部形成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程序,加强出口货物的退税管理,严厉打击偷。骗税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要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出口货物应退税款及时退给企业。
    三、审批权下放后,要严格出口退税资料及凭证的管理,省局将在每个季度对已办理的出口退税进行审核检查。
    四、本通知从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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