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 税种类别 » 正文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185
核心提示:京国税进〔2000〕43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8-24
京国税进〔2000〕43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8-24
 
字体: 【】 【】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79号)和《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16号)的要求,我市在出口退税审核中使用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电子数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核对核销单电子数据的问题。
  (一)对2000年1月1日起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在办理出口退税审核时,对企业提供的核销单必须核对外汇局核销单电子数据,对核对不上的核销单不能办理退税。
  各局应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审核配置”中设置“查询外汇局提供的核销单信息”。
  (二)对审核中没有电子数据的核销单须向外汇局函调(样式见附件一),盖局章。由外汇局回函(样式见附件二),并盖外汇局的“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确认后,方可办理退税。
  (三)对2000年1月1日起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已办理退税的,各局应将市局下发的外汇局核销单电子数据打印出来,进行人工核对。对核对不上的核销单,应及时向外汇局发调查函。经外汇局回函确认,属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应立即将税款追回。
  二、对出口企业丢失核销单的处理。
  出口企业核销单丢失后,应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情况,经税务机关审查,该笔出口业务确系未申报退税,税务机关可向出口企业出具“关于企业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未退税证明”(样式见附件三)。出口企业持此证明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样式见附件四),并盖外汇局的“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经与核销电子数据信息进行交叉互审,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附件一:关于调查出口收汇核销单情况的函(略)
  附件二:关于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情况调查的复函(略)
  附件三:关于企业补办核销单退税联未退税证明(略)
  附件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略)
  附件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的局章印模(略)
  附件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北京外汇管理部“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印模(略)

2000年8月24日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