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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理进口货物征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204
核心提示:厦国税流〔1999〕5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9-03
厦国税流〔1999〕5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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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局、区局: 
近接基层单位反映,各单位对代理进口货物征税问题理解执行不一,现将代理进口货物征税问题重申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通知,“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凡是海关完税凭证上同时具有代理方与委托方名称的,以持有原件的一方为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对代理进口货物则不考虑代购货物应具备的三个条件。
对代理进口货物,应以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纳税人为抵扣人;对海关完税凭证上同时具有代理方与委托方名称的,以取得原件的一方为抵扣人,申报抵扣的单位应提供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方可抵扣。
   请各单位接文后按上述统一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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