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函〔200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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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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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软件(非税控代开)的通知》(国税函[2006]748号)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2006]231号)一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不具备电脑开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摩托车,其所需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非税控代开)为其代开,并在发票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二、税务机关为销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严格按照《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实施办法》(辽国税函[2004]623号)规定要求办理。
三、各征收分局按照如下地址下载该软件、软件说明书以及多媒体培训教材等资料(FTP\\下载\票证处\机动车销售发票全新版\税务机关代开软件及教程),并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软件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10-66328561)进行技术咨询。
二○○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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