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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2008〕1号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174
核心提示:皖国税函〔2009〕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1-08
皖国税函〔2009〕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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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2008〕1号公告转发给你们,并经研究,补充通知如下:
一、废旧物资增值税政策调整对于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的发展,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通过广播、报纸、电视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国家税务总局〔2008〕1号公告的内容,确保所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利废企业都能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的税收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只能凭取得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其自行填开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不属于合法的扣税凭证,不能据其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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