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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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津国税征〔2006〕1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7-31
津国税征〔200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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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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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有关工作事项安排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换发、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在我市已经办理了国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应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
(二)核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1.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关部门准予执业证件,按照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应在国税机关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2.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应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上述分支机构应按照规定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连锁经营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不进行税种核定),其发票领购、资格认定、申报纳税、税款征收等税务管理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总机构和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在同一行政区域内,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总、分支机构应当分别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同一行政区域内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流转税是否汇总申报纳税由区、县级国税机关确定。
(三)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内容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程序按照《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岗位职责》中[验证换证工作流]的要求执行。
(二)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换证手续,据实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1.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含个体工商户已办理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
4.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仅限个体工商户);
5.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使税务登记内容相应发生改变的,还需提供与变化相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税务登记表》区分为适用单位纳税人、适用个体经营、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三种。
(三)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登记表》以及出示的证件、资料内容与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中原登记基本信息进行核对。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内容与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表》内容是否一致;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是否年检,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填写是否准确;
4.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号码填写是否准确;
5.其他需要审核的登记基础信息。
(四)经审核无误的,按规定为纳税人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对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其新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一般纳税人戳记。
经审核,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登记表》与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中原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应视其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由于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表》有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要求其补正后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
2.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税务登记规定,要求其提供与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相关的证件、资料复印件。对有关资料审核无误的,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逾期变更登记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3.对纳税人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已逾期失效、未办理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督促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相关手续后,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手续。
(五)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改变主管国税机关的,按照《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改进完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国税征〔2003〕18号)规定,办理纳税人迁出迁入手续。
(六)纳税人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后,原税务登记证由主管国税机关收回,集中销毁。
(七)在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纳税人遗失原税务登记证的,应要求其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后,凭登报挂失凭证换发新税务登记证。
(八)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换证手续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处理。
(九)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7号令)的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后,办理税务登记证。
三、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
(一)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
即:行政区域码6位+组织机构代码9位
(二)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为20位码
即:居民身份证号码18位+顺序码2位;同一个体工商户办理两个以上税务登记的,顺序码(识别号后两位)从00开始按序编制;
个体工商户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按照15位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即:行政区域码6位+组织机构代码9位;对已纳入或准备纳入防伪税控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组织机构代码,按照15位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
个体工商户使用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办理税务登记的,其证件号码不足20位,应在其证件号码后补0,使其达到20位。
(三)持外地居民身份证个体工商户,其身份证号码为15位的,应在其身份证号码后补0,使其达到20位。
(四)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以承包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18位加2位顺序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其顺序码从00开始按序编制;
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以行政区域码6位加组织机构代码9位,编制纳税人识别号;
同一企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承包租赁经营两个以上的,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为18位码:行政区域码6位+组织机构代码9位+顺序码3位,其顺序码从000开始按序编制。
四、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税务登记证规格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491号)(附件二)精神,此次换证工作只换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内芯,价格分别为:正本28元,副本12元(不含副本皮),合计40元。收取工本费缴库办法按照现行收取工本费缴库规定执行。
(二)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按照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收取新版税务登记证件等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津价费[1999]62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价格为:正本28元,副本(含副本皮)15元,整套价格为43元,税务登记表不收取工本费。
(三)凡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之间,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此次换发新税务登记证不再收取工本费。
(四)符合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范围的纳税人,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免收换发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五、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及领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国税系统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招标印制,税务登记证件的领取事宜市局另行通知。
六、开户银行登录账户、账号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开立账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纳税人再将其账户、账号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附件二)精神,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后,纳税人在银行开户时,开户银行必须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登录新的账号。
七、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7月1日-7月31日为准备宣传阶段;
各单位要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公告张贴在各办税服务厅等办税服务场所;
第二阶段:8月1日-11月30日为换证实施阶段;
第三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为总结验收阶段。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由一名主管局领导负责,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人员和设置换证窗口,细化换证工作流程,充分做好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信息发布和宣传工作。同时,要周密安排,认真做好纳税人的换证组织疏导工作,防止出现办税服务厅拥挤情况,确保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平稳、有序、高效地进行。
(二)密切部门配合,协调沟通信息
各单位应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积极主动与工商、银行、技术监督、统计等部门取得联系,争取各部门的配合与支持,相互交换登记信息,并利用各部门的登记信息,摸清税源底数,清理漏管户,有效堵塞管理漏洞。
(三)履行职责,强化户籍管理
各单位税源管理部门的税收管理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宣传、信息核对和漏管户的清查工作,要充分利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契机,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加强户籍管理,落实强化税源管理的各项措施。
(四)做好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数据维护工作
各单位要抓住此次换证时机,全面维护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纳税人基础登记信息数据,对缺项内容要补充登记,对变更信息要按照流程及时办理变更调整,确保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纳税人基础登记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五)做好信息反馈和换证总结工作
各单位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要切实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认真倾听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及时搜集各种情况信息,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局报告。要及时做好换证户数、未换证户数、清查出漏管户的补税罚款等数据统计工作,填制《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各单位应于12月15日前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总结及《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电子汇总表)一并报送市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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