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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小规模纳税人税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177
核心提示:琼国税函〔2009〕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1-04
琼国税函〔2009〕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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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至3%。为做好此项政策的衔接工作,总局信息中心发布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9号补丁说明》对防伪税控系统相关内容进行了升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此次防伪税控系统升级调整的内容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代开系统中新增3%的税率。
(二)防伪税控系统在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时增加对3%税率的支持。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不得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非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升级完成前,纳税人申请代开的,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待升级完成后补开。
三、技术支持
(一)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端的升级由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并在2009年1月1日前升级完毕。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代开系统的升级工作由各市县局信息中心负责,最迟必须在2009年1月6日前完成。
(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9号补丁包及《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9号补丁说明》放在省局FTP网“信息中心/防伪税控升级”目录下,请及时下载并按规定升级。
四、各市县局升级不成功的,请立即上报省局流转税处,由省局流转税处统筹协调解决。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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