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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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津国税流〔2009〕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1-04
津国税流〔2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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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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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且既销售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又销售其它机动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必须按照总局的规定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按照总局文件要求,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税控系统企业)在开票前应购买税控盘,并根据需要自愿购买传输盘。鉴于税控系统推行工作时间紧迫,并且市地税局已先期推行了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传输盘(北京握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税控盘产品),各单位可建议本区县机动车零售企业使用上述税控盘产品。税控系统企业也可自行选择购买总局文件列明的其它企业的税控盘产品。
三、税控系统企业应在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利用税控盘/传输盘向主管税务机关抄报税,以报送上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数据。
四、税控系统企业销售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抵扣联(第二联)由销货方留存。
税控系统企业开具给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抵扣联(第二联)由销货方留存。
五、税控系统企业端开票软件应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税控)1.0”版本。企业可登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tjsat.gov.cn),免费下载该软件并自行安装使用。各单位也可从市局FTP下载后,免费提供给税控系统企业。
六、税控系统企业结存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对税控盘/传输盘进行初始化时,进行缴销处理,今后不再继续使用。
二○○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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