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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筑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267
核心提示:大财法〔2010〕108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12-27
大财法〔2010〕108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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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先导区)财政局、国土房屋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0〕88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经市政府同意,提出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家庭唯一住房认定标准:唯一住房认定以家庭为单位,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前,家庭成员名下都没有住房(包括:房改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和赠与、继承房等)即为唯一。
  二、关于文件第三条中“家庭住房情况书面证明材料”开具: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申报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纳税人,应先由地税部门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纳税记录的,由各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开具的家庭住房情况书面证明;对跨行政区域(包括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所在地与购买人户籍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信息尚未联网的不同区域间)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纳税人,应同时提供其户籍所在地和住房购买地产管理部门开具的家庭住房情况书面证明,确认纳税人购买的普通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大连市《家庭唯一住房申报及审核表》见辽财税〔2010〕886号文件附件中表样。
对于购买不符合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前不需要到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开具家庭住房情况书面证明。
  三、关于文件第三条中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无法确定纳税人购买的普通住房为唯一住房的,需由纳税人提交书面诚信保证,方可享受契税优惠政策。诚信保证不实的,以及以后查实属于虚报诚信保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财税〔2010〕886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建委(房产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给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地税、房产管理等部门要密切协作,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和工作场所,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2010年10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已由房产管理部门受理新建商品房合同备案或存量房登记手续的普通住房,在2010年11月1日之前办理缴纳契税的,契税税率仍按原标准执行,即个人购买普遍住房的,契税税率为3%,减半征收。其中,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为1%。2010年10月1日以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按《通知》中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三、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时,主管地税部门可按以下程序和方法进行“家庭唯一住房”的查询和确认工作。一是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确认纳税人购买的普通住房,是否为家庭唯一住房。二是无契税纳税记录或记录有疑义,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户籍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证明材料,确认纳税人购买的普通住房是否为家庭唯一住房。三是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无法确定纳税人购买的普通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主管地税部门按《通知》的有关要求,由纳税人提供书面诚信保证。
纳税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申报缴纳契税时,主管地税部门应要求纳税人据实填写《家庭唯一住房申报及审核表》(详见附件),并提供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个人身份证件、结婚证明或单位证明、销售不动产发票(联)和主管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对2010年10月1日前出售自有住房,并自出售住房之日起一年内又重新购买住房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的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售住房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个人购买住房日期,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税〔2010〕9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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