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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征管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2  浏览次数:399
核心提示:国税函〔2006〕50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5-25
国税函〔2006〕50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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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征管机关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6〕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位于你省四川盆地的川中区块合作油田和梓潼区块合作油田均属陆上石油合作项目,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9〕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5号)的有关规定,上述两个合作油田的矿区使用费征管工作由你省油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申报缴纳矿区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02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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