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8〕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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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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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目前我省的普通发票全部由省局统一印制,纳税人可以持普通发票到我省的任何一个税务机关进行普通发票真伪鉴别,受理普通发票鉴定申请的税务机关在受理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申请后,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鉴定、查询。
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一)国税机关统一发票全部采用干式防伪复写纸印制,该纸张的背面涂油性复写涂料,不需用再次垫写复写纸就可以直接达到复写效果,并且所复写的字迹颜色与前一联次背涂的复写涂料颜色一致。
(二)发票联的发票监制章和大写金额处使用红色防伪油墨印刷,发票监制章和大写金额处在紫外线鉴别仪下显示明显的橘红色光亮。
二、普通发票真伪查询
(一)我省已通过门户网站开通了网上发票查询栏目,查询方法为在网页的地址栏里面输入http://www.qh-n-tax.gov.cn/登录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发票查询,输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后进行查询。
(二)登陆征管软件系统,进入发票管理-查询-发票流向查询目录,录入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后进行查询。
通过上述两种查询方法可以查询出手中所持发票的开票单位及其购票、缴票时间和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将查询的结果与手中发票的开票单位,发票监制章、开票时间等信息进行核对,即可了解手中所持发票的来源以及是否属于假发票、代开、虚开发票。
三、申请省局鉴定程序
对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方法仍然无法鉴别真伪的普通发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鉴定受理税务机关对已受理需鉴定的普通发票进行登记;
(二)填制《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申请表》,详细说明本单位已采取的真伪鉴定措施以及鉴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附需鉴定普通发票的原件,报省局征收管理处进行鉴定。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
2、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94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一段时间,有税务机关反映,在实施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中,需要对查获的假发票进行真伪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4条的规定:“发票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执行中一般都是由发票监制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真伪的鉴定。为了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二、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8年11月26日封发
校对:征管科技司
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申请表
备注:1、本表为税务机关内部向省局申请进行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时使用;
2、本表第一栏中的“申请单位(个人)”是指向税务机关提出鉴别普通发票真伪需求的申请人;
3、“鉴定受理税务机关”是指受理普通发票鉴定申请的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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