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8〕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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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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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使用衔头发票的企业发生变更税务登记业务后,库存衔头发票按以下方法分别处理:
(一)空白未使用完的衔头发票
发生变更税务登记业务的衔头发票使用企业,变更前旧版空白衔头发票的使用、缴销期限由省局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将发生变更税务登记业务企业的衔头发票使用量、库存数量、预计使用时间核实后上报省局。经省局批准后,旧版衔头发票按照省局确定的使用期限继续使用。使用期满后,剩余的旧版衔头发票按照规定的程序销毁。
(二)已使用、开具的衔头发票
变更前已使用完毕的衔头发票按照发票的保管期限管理;对已经达到发票保管期限的,由企业对已开具的衔头发票进行汇总、分类后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按规定的程序销毁。
二、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衔头发票使用企业,变更税务登记业务结束后继续申请使用计算机开具衔头发票的,如果开票软件未作变动,可以继续使用原开票软件;若开票软件发生变动,应将开票软件和系统说明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92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
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办理发票变更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8〕197号)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与其他发票在办理行政审批、发票样式、领购方式、领购数量等方面均有区别,且现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尚无具体规定,为了统一有关操作流程,现就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批复如下:
一、企业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变更手续,并重新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政审批手续。
二、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下达限期缴销旧版发票的通知,在缴销限期未满之前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具体缴销限期,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用票情况确定。
三、完成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政审批手续后,办理企业印制新版发票和变更发票领购簿手续。
四、办理企业领购新版发票事宜,并按期缴销旧版发票。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8年11月21日封发
校对:征管科技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