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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契税收入考核口径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208
核心提示:桂地税发〔2010〕5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5-07
桂地税发〔2010〕5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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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契税收入考核口径的通知》(桂财预〔2010〕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地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核算处理。已将契税征收业务划转完毕的地税机关,要根据国库提供的对帐单在《广西地税信息系统》补录财政部门已征收入库的契税信息;还没有划转完毕的,待划转完毕后一次性在《广西地税信息系统》补录财政部门已征收入库的契税信息。并在次月的税收电月报、税收会统报表中反映。
    二、退库处理。已将契税征收业务划转完毕的地税机关,如发生契税退税,由负责征收的地税机关办理退库手续;没有划转完毕的,则实行谁征收、谁负责办理退库手续。
    各地要加强与当地财政、国库的沟通,认真做好契税划转工作,确保契税信息准确、完整录入《广西地税信息系统》。
 
 
二0一0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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