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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196
核心提示:桂地税发〔2010〕3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3-30
桂地税发〔2010〕3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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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做好契税划转征收管理工作,现对房屋、土地交易申报缴纳契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本通知所附《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流程》(附件1)和《契税征收管理岗位职责》(附件2),结合契税管理的特点以及二手房征收管理工作实际,在合法、简便、高效的前提下,科学合理配置工作岗位,确保契税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为规范管理,自治区地税局对办理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所需资料进行了明确。各地要加强指导,积极培训,做好落实工作。
三、结合我区契税工作情况,自治区地税局制作了《契税纳税申报表》(附件4)式样,并就表格的填写作了说明。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地税局规定的表格式样,及时将申报表提供给纳税人使用。
四、各地要按照《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附件5)及填表说明的要求,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广西地税信息系统》,完善充实数据信息。
五、各地要加强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的政务协作,通报税收政策及具体的征管办法和措施,确保“先税后证”。在过渡时期,地税机关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凭证后,在第三联“备注”栏加盖“其他部门备查用”章,送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查验留存,作为“先税后证”的凭据。
六、关于减免税的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桂财农税[2004]27号)执行,加强和完善契税的减免税管理程序,落实减免税备案制度,并定期对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七、关于税款退库问题。纳税人缴纳税款涉及退税事项的,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库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104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库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地税发[2006]269号)办理。
八、关于追缴欠税问题。各地要组织力量调查了解2009年以前契税欠缴情况,通知纳税人及时申报入库。
九、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财产行为税处)。
 
附件:
1、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流程
2、契税征收管理岗位职责
3、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所需提供资料
4、契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5、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及填表说明
 
 
 
5、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及填表说明
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填表说明
一、承受方及转让方名称:承受方、转让方是单位的,应按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证书的全称填写,不得简写;纳税人是个人的,则填写姓名。本指标根据纳税申报表录入。
二、承受方性质: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本指标根据纳税申报表填写情况点击选择。
     三、承受方、转让方识别号:承受方、转让方是单位的,填写纳税人微机代码;没有微机代码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是个人的,填写个人身份证号。本指标根据纳税申报表录入。
     四、承受方、转让方联系电话:承受方、转让方是单位的,应填写办税人员常用电话号码;承受方、转让方是个人的,为本人常用电话号码。本指标根据纳税申报表录入。
  五、权属转移时间:指承受方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的当日,或其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土地及存量房权属转移时间为签订协议、合同时间,增量房权属转移时间为纳税人申报时间。本指标根据纳税申报表录入。
     六、合同名称及编号:指双方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名称及相关编号。本指标根据纳税申报表录入。
七、土地、房屋地址:为产权转移的土地、房产的座落地址,有产权证的,填写产权证注明的详细地址;暂无产证权的,按合同注明的详细地址填写。本指标根据纳税申报表录入。
八、权属转移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应征契税的五种行为和其他等六种类型: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地产交换和其他。本指标根据纳税申报表及资料审核后下拉选择。
九、房屋性质:是指权属转移为房屋的,根据用途及面积等规定划分为以下几类:1.商铺;2.非普通住房;3.普通住房;4.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5.其他房产。本指标根据纳税申报表及资料审核后下拉选择。
十、权属转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权的占地面积和房产的建筑面积。占地面积。指建筑物或土地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按产权证或合同记载数据填写;建筑面积。指房产的建筑展开面积,按产权证书或合同记载数据填写。本指标根据纳税申报表录入。
十一、房屋结构。合同或权属证书注明的结构类型填写。本指标根据纳税申报表下拉选择。
十二、申报成交总金额: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载明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折算成人民币金额)填写。本指标根据纳税申报表录入。
十三、评估总金额:是指评估机构对土地、房产评定的市场价值。本指标根据纳税申报表录入。
十四、所处地段。为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各区域房地产价格范围而将位置相邻、价格相近的划分为不同的地段。本指标由审核人员根据地址选择。
十五、参考价格范围。为所处地段对应的参考价格范围。本指标由审核人员根据采集数据录入。
十六、如纳税人申报成交价格和评估价格明显偏低,需税务机关核定的,选择“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审核,核定此次交易的计税金额为  元。”;如不需核定,采信纳税人申报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的,则选择“经审核,您此次交易计税金额为  元。”本指标下拉选择。
十七、应缴税费项目。本指标由审核人根据认定的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按有关规定计算填写。
十八、审核记录。本指标由审核人根据审核情况填写。
十九、审核人和审核时间。由审核人手工填写。
二十、审批记录。本指标由审批人根据审批情况填写。
二十一、审批人和审批时间。由审批人手工填写。
二十二、主管地税机关(盖章)。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印章。
契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设计制定。
二、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
   三、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
(一)承受方性质:承受方为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的,在“个人”前的方框内打√;承受方为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在“单位”前的方框内打√。
(二)承受方及转让方名称:承受方、转让方是单位的,应按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证书的全称填写,不得简写;纳税人是个人的,则填写姓名。
(三)承受方、转让方识别号:承受方、转让方是单位的,填写纳税人微机代码;没有微机代码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是个人的,填写个人身份证号。
(四)承受方、转让方联系电话:承受方、转让方是单位的,应填写办税人员常用电话号码;承受方、转让方是个人的,为本人常用电话号码。
(五)承受方、转让方详细地址:承受方、转让方是单位的,应填写单位座落地详细地址;承受方、转让方是个人的,为本人常住地详细地址。
(六)权属转移时间:指承受方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的当日,或其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土地及存量房权属转移时间为签订协议、合同时间,增量房权属转移时间为纳税人申报时间。
(七)合同名称及编号:指双方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名称及相关编号。
(八)土地、房屋地址:为产权转移的土地、房产的座落地址,有产权证的,填写产权证注明的详细地址;暂无产证权的,按合同注明的详细地址填写。
(九)权属转移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应征契税的五种行为和其他等六项: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地产交换和其他类型。
(十)权属转移面积。为土地使用权的占地面积和房产的建筑面积。
1.占地面积。指建筑物或土地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按产权证或合同记载数据填写。
2.建筑面积。指房产的建筑展开面积,按产权证书或合同记载数据填写。
(十一)房屋结构。按合同或权属证书注明的结构类型填写。
(十二)房屋性质:根据用途及面积的不同,房屋可划分为以下几类。
1.商铺。为商业营业用房,指用于商业经营服务活动的房屋。如商场、酒店、饭店、度假村等。
2.普通住房。指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
3.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是指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需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属首次购买。
4.非普通住房。不符合普通住房条件的其他住房,包括别墅及高档,一般指单套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住房。
5.其他房产。指除商铺、住房以外的其他房产,如车库等。
(十三)成交总金额。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载明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折算成人民币金额)填写。
(十四)评估总金额。是指评估机构对土地、房产评定的市场价值。
(十五)适用税率。根据有关税收政策法规确定的契税适用税率。
(十六)计征税额=计税价格×税率,应纳税额=计征税额-减免税额。
(十七)提交资料清单。为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所提供有关契税纳税申报的材料,应分类填写完整材料名称。
(十八)声明栏。纳税人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纳税人为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由代理人代办纳税申报的,此栏代理人签字并出具纳税人委托书。
1、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流程
一、纳税人领取、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并按房屋、土地交易类型提供相关资料。
二、受理人员对《契税纳税申报表》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受理人员应告知纳税人不通过的原因,并指导纳税人重新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或补充需要的相关资料,初审通过的,由受理人员签收《契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三、初审通过决定受理后,审核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一)属缴纳税款的:1.将纳税人申报的房屋、土地的成交价格与评估价格、市场价格进行比对,核定纳税人房屋、土地的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出具审核意见,制作《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2.将经审批的《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的计税数据交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3.将盖有地税部门征收章的《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传递给开票人员。4.纳税人缴纳税款,领取契税完税凭证。
(二)属减免税的:转入税收减免税办理程序,审核人员将纳税人的相关资料报主管契税征收机关,由主管契税征收机关按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办理减免税证明。(纳税人2份原件)
(三)属符合不征契税规定的,审核人员制作《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出具不征税款的审核意见报审批。审批通过的,制作不征契税证明。
四、纳税人凭契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不征契税证明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注:《不征收契税证明》样式:
  
不征收契税证明
  
XX地税契免字[ ] 号
            :(填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你(单位)涉及的权属证号为            、房屋(土地)地址为            、建筑(土地占地)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屋(土地)权属变更行为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属于契税征税行为,依法不征收契税,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地方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委托书》样式:
  
委 托 书
本单位(本人)承受地址位于            的房屋(土地)(权属证号为:            ),现委托     作为本单位(本人)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申报缴纳契税事宜。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住  址:
委托时间: 年 月 日
受委托人(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
身份证号:
住  址:
委托时间: 年 月 日
2、契税征收管理岗位职责
    根据契税征收管理的特点,结合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契税征收管理设置受理、审核、审批、开票等4个岗位。
一、受理岗职责:
(一)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
(二)指导纳税人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联);
(三)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资料不全的指导纳税人补正;资料齐全的,对房地产交易行为做出申报纳税、减免税、不征税款的初步界定。
(四)签收《契税纳税申报表》,一联返还纳税人,另一联留存税务机关。
(五)将纳税人资料、《契税纳税申报表》传递到审核岗。
二、审核岗职责
(一)审核。接收受理岗传递资料,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按缴纳税款、减免税款、不征税款三种情形进行处理:
1.属缴纳税款的:
(1)核定交易的计税金额及税款。将纳税人申报的房屋、土地的成交价格与市场价格、评估价格进行比对,核定纳税人房屋、土地的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
(2)在《广西地税信息系统》录入纳税人相关资料,录入计税数据,填写审核意见,制作、打印《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
(3)将已审核的《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传递审批岗审批。
(4)将已审批的《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交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
(5)在纳税人确认的《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加盖地税部门印章,并传递开票人员。
2.属减免税款的:
(1)将纳税人的相关资料传递主管税务机关,按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2)将减免税审批情况反馈纳税人。
3.属不征税款的:
(1)制作《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出具不征税款的审核意见,报审批岗审批。
(2)审批通过的,审核人员制作不征契税证明,审批不通过的,转入缴纳税款程序。
(二)负责采集、录入、更新土地、房产价格信息,确定各地段土地、房产价格范围。
(三)负责契税征收台帐的制作。
(四)负责资料收集、归档。
三、审批岗职责
(一)负责契税征收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契税征收管理涉税审批工作。
四、开票岗职责
(一)按照《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开具完税凭证。
(二)在《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填写承受人纳税情况信息。
(三)将纳税人资料传递到审核岗。
 
3、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所需提供资料
(以下资料除特别注明外,均为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土地、房屋权属通过“招拍挂”方式交易的,纳税人应提供:
(一)成交确认书;
(二)土地出让(转让)合同;
(三)委托拍卖协议;
(四)身份证明 (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房地产买卖:
(一)购买商品房,纳税人应提供:
1.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
2.身份证明 (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3.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4.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准购证;
5.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购买、交换存量房(二手房),纳税人应提供:
1.房屋买卖合同或交换协议(拍卖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法院裁定的提供裁定书);
2.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换的双方均提供);
3.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交换的双方需提供);
4.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5.身份证明 (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交换的双方均提供);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房地产赠与,纳税人应提供:
1.房地产赠与公证书和有法律效力的赠与合同、协议(原件);
2.《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国税发[2006]144号)(原件);
3.赠与方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4.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
5.受赠单位或个人有关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6.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属拆迁安置房的,纳税人应提供:
(一)实物安置:
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2.房屋买卖合同;
3.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4.私房收购补偿价格表;
5.身份证明 (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6.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货币补偿:
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2.房屋买卖合同;
3.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4.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证实书;
5.身份证明 (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6.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纳税人应提供:
(一)投资、入股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二)投资、入股协议书或公司章程;(原件)
(三)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房地产价值确认书及评估报告;
(五)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房地产抵债,纳税人应提供:
(一)债权人需出具债权、债务依据(拍卖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法院裁定的提供裁定书);
(二)债务人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三)债权人身份证明;
(四)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纳税人应提供: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二)土地成交协议书;
(三)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4、契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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