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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179
核心提示:闽地税发〔2010〕4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2-22
闽地税发〔2010〕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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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闽地税发〔2010〕47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管理工作,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已取消耕地占用税法定减免的行政审批,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法定减免属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二、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有关规定,耕地占用税的法定减免由耕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41号)第二条第五款及第九款第二、三项停止执行。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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