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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以立窑法工艺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水泥和水泥熟料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284
核心提示:桂国税函〔2008〕68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19
桂国税函〔2008〕68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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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规定,从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在2008年6月30日以前,以立窑法工艺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水泥(包括水泥熟料)符合规定的,应纳税款已入库并已办理退税或未入库未办理退税的,是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的,应抓紧办理退税手续。对在2008年7月1日以后,以立窑法工艺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水泥(包括水泥熟料)的应纳税款已入库并已办理退税或未入库未办理退税的应追缴入库。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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