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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222
核心提示:京财税[2008]265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15
京财税[2008]265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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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 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无偿划转的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可比照上述规定不征收契税。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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