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8〕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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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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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2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仅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业务时,其印有企业名称的旧版发票才需要限期缴销。纳税人办理跨区迁移、法人代表变更等税务登记变更业务的,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缴销旧版发票。 二、通常情况下,缴销旧版发票的期限为半年。如纳税人旧版发票存量的确较大,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至一年。 三、纳税人须缴销的剩余的空白发票数量较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供售部门审核同意后,可送往深国瑞印刷服务中心代为销毁。纳税人应打印须销毁的空白发票的清单,交深国瑞印刷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签名确认并加盖公章。纳税人凭加盖深国瑞印刷服务中心公章的发票销毁清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发票验销手续。 四、因税务机关进行发票换版而发生的旧版发票缴销业务,其缴销时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