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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215
核心提示:国税函〔2008〕43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5-12
国税函〔2008〕43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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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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