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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及法院强制拍卖房产涉税相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201
核心提示: 京地税征[2008]2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2-18
 京地税征[2008]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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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近期部分区县局反映,要求明确个人销售已购住房及法院强制拍卖房产相关涉税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以最低计税价格为依据核定征收税款后,发票开具和再次转让的抵扣问题
    对个人销售已购住房以最低计税价格征收税款的,发票开具问题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销售已购住房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5〕357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房产再次转让时,以上次最低计税价格进行抵扣。
    二、关于法院强制拍卖房产缴纳契税问题
    经法院强制拍卖房产的,购房人持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缴纳契税:
    (一)个人持合法性身份证明;法人持税务登记证及法人代表个人合法身份证明;
    (二)证明该房产由法院委托拍卖的相关材料;
    (三)付款凭证、拍卖确认书
    上述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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