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发〔2007〕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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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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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2007年6月1日国税函[2007]606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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