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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198
核心提示:陕地税发〔2007〕10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7-19
陕地税发〔2007〕10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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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200761国税函[2007]606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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