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5〕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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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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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北京银行,北京市农村商业银行,国库各区县支库: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票据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转发文中附件1国税发[2005]142号文附表略,附件2-5部分略,仅附三种凭证式样:1、《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第一联次式样);2、《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第一联次式样);3、《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第一联次式样)〕。 北京市国税系统行政性收费改用财政票据后,其票据的使用、管理以及会计核算依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324号)规定执行。 2005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