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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183
核心提示:国税函〔2006〕79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8-28
国税函〔2006〕79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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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重庆市财政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重组方案,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于2005年12月对其下属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企业进行重组,将其全资子公司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52.47%的股权、其他全资子公司持有的12家企业的股权,以及7家下属全资汽车零部件企业的资产,无偿上划至集团公司,然后再将以上资产作为出资,独家发起设立中国南方工业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现行契税政策,现就上述重组过程中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在上划其下属全资子公司资产过程中所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二、对中国南方工业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承受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作价投资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2006年8月28日封发

校对: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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