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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组过程契税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228
核心提示:京财税[2006]172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8-08
京财税[2006]17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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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八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79号


    北京、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示和现行有关契税政策的规定,现对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在重组过程中上划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四省(区)子公司拟上市电信资产所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对中国网通集团新天地通信有限公司及分公司承受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免征契税。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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