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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201
核心提示:桂国税函〔2008〕48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8-20
桂国税函〔2008〕48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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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请从2008年8月起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规定计算福利企业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数额。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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