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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执行期限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222
核心提示:京财税[2006]88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6-19
京财税[2006]88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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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6]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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