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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2008年度森工综合利用产品检测结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200
核心提示:黑国税函〔2008〕22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8-26
黑国税函〔2008〕2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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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鸡西、伊春、七台河、绥化、大兴安岭地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2006〕179号)的相关规定,省局组织对2008年度森工综合利用产品进行了检测,现将检测结果下发给你们,请依据检测结果办理退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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